根據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立法院通過之「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個人之一般所得稅額為個人當年度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應納稅額,減除依其它法律之投資抵減稅額後之餘額,再與最低稅負制中基本稅額作比較,如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依一般所得稅額繳納所得稅;反之,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另就差額繳納所得稅。另該法第十二、三條規定,個人之基本稅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各款金額之合計數後減六百萬元扣除額,再按百分之二十計算。


 


計算方式如下: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扣除額}×稅率


基本稅額=基本所得額-600萬×20%


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特定保險給付(A)+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等交易所得(B) +非現金捐贈扣除額(C)+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部分(D) +海外所得、港澳來源所得(E)


 


說明:


A)特定保險給付


95年1月1日以後所訂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契約才需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95年度以前所訂之保險契約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投資型保單之投資收益無論95年度之前或之後所訂,皆需計入遺產稅課徵。


 B)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等交易所得


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及表明其權利證書之交易所得,將納入最低稅負制內。


95年1月1日以後所發生之有價證券交易損失,得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3年內,自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但以該交易所得及據以扣除之交易損失均按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為限,所以必須先向申報之戶籍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取得有價證券交易損失證明才可以申報扣除交易損失。


à高所得將無法透過成立投資公司或私募基金間的買賣進行避稅規劃。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及公開募集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均不納入。


但將私募基金納入最低稅負制將造成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在租稅待遇上的不公平外,更因稅制而降低私募基金應有的獲利能力,如此將不利於私募基金未來之擴展。


C)非現金捐贈扣除額


依據92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統計,部份高所得者,其所得總額約274億元中,申報非現金捐贈扣除金額達167億元,亦即透過非現金捐贈管道使60%之所得無須納稅,顯示高所得者常以非現金捐贈做為避稅管道,故將非現金捐贈納入最低稅負制,以達租稅公平。


D)員工分紅配股時價超過面額部分


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九條之一規定,員工分紅配股目前依面額課徵所得稅。至可處份次日之時價超過面額部份納入最低稅負制。因最低稅負制免稅額為600萬,故僅有少數高配股之員工才可能被納入最低稅負制,因此對一般員工影響不大。


E)海外所得、港澳來源所得


指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未達新臺幣1 0 0萬元者,免予計入;在新臺幣1 0 0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原計畫自2 0 0 9 / 1 / 1起開始實施,目前已確定延長至2 0 1 0 / 1 / 1實施。


à將海外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後,高所得者為減少稅負支出,可能藉由成立海外控股公司或購買海外資產,例如:境外基金、認股權證、公債公司債、連結海外標的的投資型保單、指數型基金、REITs、結構型商品等。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asumi0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