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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5/01 經濟日報】

子阿明視如己出。在90年初時,郭甲被診斷出罹患癌症,每個月便從自己戶頭裡提領100萬元出來給阿明,直到92年時,郭甲的病情獲得控制,才不再每個月前往銀行領錢,但前後已經提領出2,400萬元現金。郭甲本以為分次提領現金贈與,可以神不知、鬼不覺,沒想到96年時,國稅局查核郭甲的資金流向,認定郭甲直接贈與2,400萬元現金給阿明,卻未主動申報贈與稅,因而對郭甲補稅罰款。


許多民眾心中都有疑惑,台灣租稅的「核課期間」跟「徵收期間」到底有多久?為何報章雜誌上常報導有人因欠稅被限制出境,重獲自由之日是否遙遙無期?根據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核課期間」是指稅捐稽徵機關有權限查核納稅義務人逃稅或漏稅事實的期限,只要在這個期限之內,稅捐稽徵機關發現納稅義務人有應繳納的稅捐未繳納,就要趕在期限內發稅單補稅;如果過了核課期間,稅捐稽徵單位都沒有發現有應繳納的稅捐,也沒有補發稅單給納稅義務人,以後就不得再補稅處罰。


一般來說,核課期限依據以下情形,分為五年或七年:


一、如果已在規定期間內依法報稅,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則稅捐機關有權查核逃漏稅事實的核課期間只有五年,例如某甲已在當年5月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內進行申報,則核課期間為五年。相反的,如果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核課期間則延長為七年


二、印花稅、地價稅、房屋稅、娛樂稅等稅捐,核課期間同樣是五年。


稅捐稽徵機關核發稅單後,如果納稅人遲遲未繳清,從稅單所載的繳款期間屆滿隔日起算五年,是稽徵機關的「徵收期間」;移送強制執行後,徵收期間也是五年,如果應徵納的稅捐未在徵收期間內完成,不得再行徵收。不過下列情形中,徵收期間也有拉長的空間:


(一)稅捐稽徵機關將欠稅案件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進行執行後:1、行政執行署將有五年的「執行期間」,此種狀況之下,「徵收期間」五年加上「執行期間」五年,追稅期間最長可達十年。2、行政執行署「執行期間」內,如有通知納稅義務人到場或自動繳清應納稅額、報告其財產狀態或有其他陳述的執行動作,還可再延五年,等於追稅期間最長為15年,期滿不得再執行。(二)徵收期間還要扣除納稅義務人提起復查的期間,以及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半數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的期間。


如果讀者曾經利用名義人持股,或是使用如三角移轉等錯誤的規劃方式,假使尚未被查獲,且該事件仍在核課期間,應儘速尋求專業會計師協助。如果已遭國稅局查獲或者進入調查時,則稅負的風險已發生,此時僅能往減輕處罰、或補稅較輕微的方向處理,應詢求對行政救濟以及個案調查有專精的專家協助。當然,如果該事件已超過核課期間,稅捐稽徵單位將無權利再進行補稅或罰鍰,自然就沒有稅務風險了。(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口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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