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權源起於十七世紀荷蘭人購買鬱金香時用作獲利避險的工具,是一種延後交割的契約,契約的買方有權利但並無義務在未來特定日子(履約日期)或之前,以特定的價格(履約價格)買進(買權)或賣出(賣權)特定數量之商品或證券,而支付買賣選擇權的代價就是『權利金』。現今的選擇權交易標的物資產包括金融資產如股票、債券、外匯與實物商品,如黃金、石油或純期貨契約。
買權與賣權是選擇權的兩種基本類型,這兩種選擇權都可以作為買進與賣出的標的物。也就是說,我們有買進買權、買進賣權、賣出買權以及賣出賣權四種作法:
| 買權call | 賣權put |
買方 | 有”權利”依照履約價格買進標的物 | 有”權利”依照履約價格賣出標的物 |
賣方 | 有”義務”賣出該標的物 | 有”義務”買進該標的物 |
基本上買方一定要付出『權利金』,若是價格下跌,買入買權投資人就可以放棄權力,買入賣權者亦同,價格上漲,可以放棄賣的權力,也就是說,最大損失也只是權利金;賣方與買方處於對做的狀況,若是買方看的方向沒錯,賣出買(賣)權者必須履行義務,買方獲利就很可觀,賣方必須承受虧損;若是買方看錯,就會放棄權利,這樣賣方的獲利就是買方所支付的『權利金』。
對操作買權者,若商品價格上漲至履約價格+權利金,則達到損益平衡,同理可理解對操作賣權者,商品價格減去權利金則為損益平衡點
所以,總結說明其操作時機:
可能大漲-->買入買權(buy call)
不太會漲-->賣出買權(sell call)
不太會跌-->賣出賣權(sell put)
可能大跌-->買入賣權(buy put)
換個方式表達,會不會更好記?
| 買權call | 賣權put |
買方 | 看大漲 | 看大跌 |
賣方 | 看不漲 | 看不跌 |
不知道這樣說明,大家是不是比較清楚了?若有不正確或不清楚的地方,歡迎指正喔~
更多的遊戲規則在這兒http://fortune.pscnet.com.tw/option/college/option-c.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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