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說,財報一定要會看,而且附註一定要仔細看~
2008/10/23 經濟日報
為與國際接軌,金管會昨(22)日發布規定,要求公開發行公司必須在年度財報附註中,揭露經理人、董監事薪酬總額等相關資訊,包括薪資、獎金、紅利及特支費等,不必等到股東會才在年報中揭露。
金管會官員表示,過去金管會在年報應記載事項規定中,明訂須揭露經理人、董監事薪酬總額等資訊,財報中則未要求揭露,由於國外多數國家都要求,必須在財報中揭露這些資訊,為與國際接軌,金管會昨天發函規定,必須在財報中揭露。
金管會這項函令指出,為強化資訊揭露,公開發行公司應在年度財務報告附註關係人交易項下揭露給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等主要管理階層薪酬總額相關資訊,包括薪資、獎金、特支費、業務執行費用及紅利總額等,並得敘明相關詳細資訊可參閱股東會年報內容。
金管會官員表示,財報包括季報、半年報及年報,不過這次金管會要求揭露的是在年度財報中,因此應不致增加公司太多負擔,揭露的項目內容也跟目前在年報中揭露的內容相同。金管會官員指出,以前主管機關是規定,這些董監事、經理人薪酬資訊,必須在股東會的年報中揭露,股東會通常在6月底召開,年度財報則是在4月底,證交法修改後提前到3月底,改為財報揭露後,在訊息揭露的時間,會比年報略快。
除此,年報主要是在股東會中提供給股東參閱,財報則是對投資人揭露,揭露的對象範圍將更廣。
金管會官員表示,根據編製財報準則中的附註規定中,有「其他應揭露事項」,因此,金管會是依這項規定,發函將經理人、董監事薪酬總額等資訊,解釋為須在財報附註中揭露的「其他應揭露事項」。
金管會官員說,對於經理人、董監事薪酬的資訊揭露,國外有些國家只規定須在財報中揭露,有些國家則是年報、財報都要揭露,但多數國家都是以須在財報揭露為主,金管會更改這項規定後,也與國際作法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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