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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  李國煌∕台北報導 2008/05/11


 出售房地產,有賺錢必須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有損失也可以申報,不必另外繳稅,但是,一切憑契約為證,不少民眾買進契約遺失,若是賠售房子還得繳稅,很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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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  李國煌∕台北報導 2008/05/11


 5月報稅季,財產交易所得是重頭戲,由於房價普遍上漲1成到3成,40多萬售屋民眾大多賺錢,如何進行售屋節稅大作戰,稅務專家指出,2大步驟詳細試算,再決定自行舉證或按照標準評定比率報稅。


 遠東商銀稅務顧問戴素雲說,售屋獲利豐厚的民眾,選擇標準評定比率申報,比較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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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5/01 經濟日報】

子阿明視如己出。在90年初時,郭甲被診斷出罹患癌症,每個月便從自己戶頭裡提領100萬元出來給阿明,直到92年時,郭甲的病情獲得控制,才不再每個月前往銀行領錢,但前後已經提領出2,400萬元現金。郭甲本以為分次提領現金贈與,可以神不知、鬼不覺,沒想到96年時,國稅局查核郭甲的資金流向,認定郭甲直接贈與2,400萬元現金給阿明,卻未主動申報贈與稅,因而對郭甲補稅罰款。


許多民眾心中都有疑惑,台灣租稅的「核課期間」跟「徵收期間」到底有多久?為何報章雜誌上常報導有人因欠稅被限制出境,重獲自由之日是否遙遙無期?根據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核課期間」是指稅捐稽徵機關有權限查核納稅義務人逃稅或漏稅事實的期限,只要在這個期限之內,稅捐稽徵機關發現納稅義務人有應繳納的稅捐未繳納,就要趕在期限內發稅單補稅;如果過了核課期間,稅捐稽徵單位都沒有發現有應繳納的稅捐,也沒有補發稅單給納稅義務人,以後就不得再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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