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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  李國煌∕台北報導 2008/05/11


 出售房地產,有賺錢必須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有損失也可以申報,不必另外繳稅,但是,一切憑契約為證,不少民眾買進契約遺失,若是賠售房子還得繳稅,很冤枉。


 遠東商銀稅務顧問戴素雲說,賣出房地產的民眾,自行舉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必須提供買賣契約為證。


 有些賣房子的民眾,早先買進房子的契約,已經遺失了,現在賣屋的價格,比自己買進價格還低,例如,買屋花了800萬,現在只賣750萬。


 但是,契約遺失,根本無法證明自己是賠售房子,對稅官而言,售屋人明明賠了50萬,還是得按照標準申報方式,算出財產交易「所得」,賠錢還是要多繳稅,真是虧大了。


 戴素雲說,為了避免這種「賠了價差、又折稅」的慘況發生,一定要保留好契約、各項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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