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5/5 中國時報
報稅季節來臨,許多納稅人記得申報薪資,卻常忽略稿費及版稅、鐘點演講費等,皆須申報,而依照國內稅法規定,稿費、版稅及講演鐘點費等有18萬元的免稅額,計算單位為個人,而非以戶為單位來計算。
國內稅法規定,凡是個人取得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鐘點費收入,全年合計不超過18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18萬限額者,就超過部分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以其餘額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
稿費超過18萬元部分,檢具成本及必要費用憑證減除後,以其餘額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外,亦可參照財政部標準,非屬自行出版者可減除30%、屬自行出版者減除70%的成本費用,以其餘額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稅。
稿費收入的計算,須先扣除18萬元後,再減除必要費用(一般為30%,自行出版者的版稅必要費用為70%)後,以餘額申報。
例如:張氏夫妻今年報稅時,張先生有稿費40萬元,老王的太太則有鐘點演講費8萬元。張太太的鐘點演講費因未超過18萬元,依法不必課稅;至於張先生全年40萬元稿費收入,應先減除18萬元免稅後,餘額22萬元再扣除必要費用30%(6.6萬元),以餘額11.4萬元報稅。
許多納稅人會將薪資所得誤計算入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鐘點費的18萬的免稅中。其中授課鐘點費,屬薪資所得,不得免稅,僅享有薪資特別扣除額;講演鐘點費,屬執行業務所得,則可列入18萬元定額免稅。
國稅局解釋,只要是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尤其是企管顧問公司或投資顧問公司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的鐘點費都屬薪資所得,且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或教員身分者為限。
若上述機關或學校聘請的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付鐘點費,則屬講演鐘點費,屬執行業務所得,此屬於18萬定額免稅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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