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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在看新聞的時候,對於新聞內容似曾相識,因為與自己看的部落格內容一致性太高,新聞都以「網路」「網友」一言帶過,每每看到就覺得現在的記者真的很好混,只要上網收集資料就可以了,也不知道有沒有和格主打過招呼(!?),不過這答案常常在當事人在自己的的部落格上抱怨,就知道沒有了,為什麼就是不願意註明出處,而擅自嫖竊呢?實在無法得到我的認同。

前一陣子發生一件事,參加一個學習課程,向來交好的同學跟我借了筆記,而我也借他了,哪知道過幾天我看到他只是把格式轉換之後變成自己的作業交到老師那裏;我看到之後,不是太高興就直接打電話讓對方知道我的感覺和想法,原本只是一個簡單的溝通過程,而對方也表達自己的歉意,因為「沒想太多」,以為作業都是這樣支援來支援去,問題是這不是共同創作,所以我不覺得對方可以在沒告知的狀況下,就把別人的筆記內容當做自己的交出去,所以我覺得應該讓對方知道我的想法。

本以為就此落幕,哪知道昨日對方問我,有同學跟他要他的筆記,他可以給嘛?看來對方根本沒收到我的重點,我不是小氣不願意分享的人,在乎的是自己是否有受到尊重。
這件事讓我思考了許久,當一開始的不舒服感覺湧上,我就開始一層一層去剖析以及檢視自己的感覺和想法,也和一些朋友討論了一下,我發現一般人對智慧財產權的尊重觀念真的非常薄弱,在他們的解讀,覺得這事沒有成本,幹嘛小氣不願意分享,但既然自己需要人家的資料,就表示這資料是有其價值的,只是自己不願意付出代價取得罷了。

其實很多人放在網路上,分享出去了,就已經是一種大方分享的表現,要求的可能只有「註明出處」這樣一種基本的尊重與肯定的行為而已,無償取得這一切的人,若連最基本「註明出處」都不願意,那是否也應該思考自己的想法呢?是否只是想要佔人家便宜呢?!還是認為只要是自己看得到的,拿到的,都是自己的...???那就不只是佔人家便宜,而是有江他人的財產佔為己有的嫖竊行為了。

尤其現在網路上,幾乎什麼都找得到,很多出處不可考的原因就是,免費取得資訊的人,沒有做到「註明出處以表示尊重」,願意分享出去的人就已經非常大方了,當自己可以免費得到這些,除了心存感激,即使是引用一段話,都應該註明出處,除了避免自己不小心嫖竊他人智財之外,這也是專業及自我知識水準的表現。

以下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

在人類的文明發展史中,「無形」的財產也逐漸受到大家的重視。所謂「無形的財產」就是指人類基於思想進行創作活動而產生的精神上、智慧上的無形產物,例如音樂(如曲詞之創作)、書籍(如小說、學術論文之創作)、畫作(如國畫、油畫、漫畫之創作)、網站設計(如雅虎入口網站之設計)、電腦軟體(如微軟OFFICE XP套裝軟體)、發明專利、商標(如IBM、MICROSOFT)等。而國家以立法方式保護這些人類精神智慧產物賦與創作人得專屬享有之權利,就叫做「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PR)」,包括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及著作權。這些雖然是無形的智慧產物,但它們的經濟上之價值往往難以估計。


一般人對他人有形財產之權利比較尊重,而對尊重別人智慧財產權的觀念,相對而言就比較薄弱,所以像仿冒品、盜印書籍、盜版軟體之充斥市面;或是使用類似著名企業的商標引起消費者混淆等行為,亦常常可見。這其實都是一種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的違法行為,與侵害他人有形財產之結果是相同的,其法律責任上,除了須對權利人負民事的損害賠償責任外,刑事上也可能要受到處罰
(例如盜印他人書籍販售,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可以處以行為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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