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真的,台灣真的是小地方,一點芝麻綠豆大的事都可以吵半天...最近最無聊的新聞,除了陳先生的家書,大概就是消費劵了,因為反正每隔一段時間,都會有一些莫名其妙的新聞,所以我也習以為常了,但是眼見這消費劵越演越烈,居然已經開始討論,孕婦肚裡的小孩,可不可以領消費劵,這就讓我覺得真的是夠了....那流產呢?要不要退回?是不是又得討論,流產已經很難過了,還要雪上加霜這種事,還是那時候消費劵就變成慰問劵了???
消費劵,說真的事需要仔細思考執行細則,但是,馬政府現在反正處於父子騎驢的狀況,怎樣做都會被說,只要記住執行目的,想好可行度即可。通常我都會要求在批評之前,設身處地的思考對方的困難, 所以我自己想了一下(真的只有一下,這件事真的不需要想太久...),讓大家來看看是否具有可行性:
1.發放對象:以設定一個日期(在於計算預算),在該日期前取得國民身分證(就是有身分證號碼啦!)即具有領取的資格。(反正就是中華民國承認的國民都具有領取資格,只要報了戶口,小嬰兒也有身分證號碼)
2.大家可以在網路上自行列印屬於這個身分證的領取單,對!就是用身分證當做基準,只要請資訊人員寫一個程式,依身分證號碼跑出流水號,可以列印單據。無法列印的民眾就只好請里長或是戶政單位幫忙列印(這應該不會太難吧?)...
3.協調各金融機構(對!不只是郵局,請銀行一起幫忙吧!)每家金融機構先給與基本的額度(這個可能得試算一下,依據各地區的金融機構家數及人數來計算基本額度),之後就是各金融機構依據發放憑證,跟中央領取後面的配額。
4.民眾領取的時候,需要帶著憑證,身分証明文件,允許代領同一戶的消費劵,但需要帶著委託人的身分證之類的証明文件,未滿十八歲者則統一由家長代領。
5.金融機構收憑證的時候,需要跟財政部連線,確認是否已發放過;同時也可以依據收得的憑證記錄回報給財政部,這樣可以隨時掌握發放狀況。(這部份是比較麻煩的地方,但是相對其他方式,已經是最省時省錢省事了)
6.怎麼用?這更簡單了,根本不要給那麼多限制,反正就是個短期合法的貨幣,就是只要買賣雙方可以接受即可,但是在截止日期,可以合法兌現的的只有具有營利事業登記編號者。
7.合法變現日,可以從發放日之後兩個月,到截止(目前好像是2009/9/30)日之後兩個月,也是2009/11/30。過了這時間,消費劵形同廢紙。
大家也來幫忙看看,有沒有考慮不周的地方?或是不可行的地方?歡迎提出討論喔~這可以訓練自己的規劃執行能力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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