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短期票券(Short-term Transactions Instruments)


短期票券係指期限在一年以內之票券,如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存單、本票或匯票。


1.國庫券(Treasury Bills, TB)


為政府調節國庫收支及穩定金融發行未滿一年之短期債務證券,發售採標售方式辦理,售發行數額、面額及期限,由財政部洽商中央銀行衡酌發行時之實際狀況訂定。通常以公開競價標售並採單一利率標發行,到期按面額清償,發行天期通常以91天為基數倍數發行,即91天期、182天期、273天期及364天期。


2.銀行及商業承兌匯票(Banker's and Trade Acceptances, BA&TA)


匯票係由國內外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而產生之票據,此票據經買方或賣方承兌,稱為商業承兌匯票,若由銀行承兌,則為銀行承兌匯票,匯票多在六個月內。
銀行承兌匯票可分二種:


-買方委託承兌之銀行承兌匯票:指交易過程之賣方簽發以受買方委託之銀行為付款人之匯票而經銀行承兌者。


-賣方委託承兌之銀行承兌匯票:指交易過程之賣方將其在交易時取得之遠期支票轉讓予銀行,並依該支票金額簽發以銀行為付款人之匯票而經銀行承兌者。


3.商業本票(Commercial Paper, CP)分與融資性商業本票(CPⅡ)


交易性商業本票(CPⅠ): 因實際交易行為所產生之交易票據,由買方開具支付賣方價款之商業本票,賣方可持該商業本票及不少於該票面額之統一發票,經金融機構查核後,流通於票券市場。


融資性商業本票(CPⅡ):而融資性商業本票係依法登記之公司組織與政府事業機構為籌集資金所發行之票據,依票券金融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融資性商業本票發票人或保證金融機構須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票券商始得辦理保證、簽證、承銷業務。


4.銀行可轉讓期存單(Negotiable Certificates of Deposit, NCDs)


為銀行所簽發在特定期間按約定利率支付利息之存款憑證,期間為一個月至一年,分記名或無記名二種,此憑證可持有至到期日,或中途於貨幣市場轉讓出售。另中央銀行為調節市場資金,亦會發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惟購買者僅限金融機構。


5.距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各種債券


-政府公債(Government Bonds)


係政府為籌集一般施政或建設所需資金而發行之債券,目前公債發行期限二至三十年,本金償還方式有到期一次還本與分期還本二種。又依發行層級可分中央政府公債與直轄市政府公債等。其中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可依自償性與否,區分為甲、乙二類。甲類公債係為支應非自償性之建設資金,乙類公債為支應自償性之建設資金,投資者利息所得須課徵所得稅。


-金融債券(Bank Debentures)


金融債券,係銀行依照銀行法有關規定,為供給中期或長期信用,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行之債券,其開始還本期限不得低於兩年,其種類包含一般金融債券、次順位金融債券、轉換金融債券、交換金融債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債券。


-公司債(Corporate Bonds)公司為籌集中長期資金所發行之債券,可分為普通公司債與轉換公司債。前者發行者須為股票公開發行公司,而轉換公司債發行者須為上市或上櫃公司,另公司債可視擔保有無分為有擔保公司債及無擔保公司債,如經金融機購保證可視為有擔保。 


 


買賣短期票券之方式:


1.買(賣)斷交易


就是票券商或投資人買(賣)票券到期兌償的交易。投資人有短期資金可供運用時,可向銀行買斷短期票券;需要資金時,則可將票券賣斷給銀行。


2.附條件交易


(1)附買回交易(簡稱RP)


若投資人資金的運用期限較票券到期日為短,為便於其資金調度,確保投資收益而避免臨時出售損失,可與銀行訂定契約(即本行於賣出成交單填註雙方約定事項),約定於某確定日以某一價格由本行買回。


(2)附賣回交易(簡稱RS)


若投資人臨時急需資金週轉,可先將已持有之票券賣給銀行,並同時約定在某確定日以約定價格買回票券。


 


三.短期票券交易對象:


依法登記設立之金融機構、公民營企業、基金社團等法人及個人均可參與買賣。


 


四.購買短期票券的優點


1.安全性高:短期票券包括政府發行之國庫券、債券、銀行發行之日轉讓定期存單及由工商企業發行而經金融機構保証、承兌或背書之票據,絕對安全可靠。


2.變現性高:短期票券持有人在急需用錢時,可將原來購買之票券在貨幣市場賣出,隨時變現,以保持資金之高度流動性;此外,您亦可配合資金閒置時間之長短,從事附賣回約定交易 (可指定180天以內之特定到期日),以靈活運用資金。


3.國庫券及可轉讓定期存單可作為保證金及押標金等用途。


4.利息優厚:對於短天期的閒置資金而言,投資票券的利息收入較一般活存高。


5.稅賦較優:目前買賣票券之收益,是於每次交易發生時,按稅負20%分離課稅,不再併入綜合所得或營利事業所得納稅。因此利息所得超過二十七萬元免稅規定且稅率高於20%之投資人,可藉投資於貨幣市場而合理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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